摘要:出院后,王奶奶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受到李某饲养的金毛犬惊吓所致,李某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后期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。而王奶奶在道路上行走过程中突然遭到体型较大的金毛犬惊吓,其在惊恐之中为求自保,进而在避让犬只过程中摔伤。...
在小区内遛狗不拴狗绳的现象在威海很普遍
宠物狗到处乱跑,不仅让怕狗人士害怕,
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。
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,
或许能给遛狗不栓绳的人一个提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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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岁的王奶奶在散步途中遇到一条迎面跑来的金毛犬,被吓到的王奶奶赶紧往后退让,没想到这一退让,突然失去了平衡摔在了地上,造成10级伤残。
王奶奶认为自己受伤都是由于狗主人李某没有管好自己的狗导致的,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。
老奶奶避让“金毛”摔成10级伤残
事发当天,王奶奶吃完晚饭后,外出散步。而这时,李某也领着自己的爱犬金毛出门了。当走到小区旁的一条小道时,看到迎面走来的王奶奶,未拴狗绳的金毛犬兴奋地朝着她的方向跑了过去。
因为平时就很怕狗,王奶奶赶紧往后退让,这一退就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,无法站起来。
李某见状立即将王奶奶送到医院。经诊断,王奶奶腰椎骨折,需住院治疗,经鉴定为伤残10级。
狗主人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
王奶奶住院期间,李某支付了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。出院后,王奶奶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受到李某饲养的金毛犬惊吓所致,李某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后期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。
李某辩称,自己饲养的犬只并没有直接攻击王奶奶,王奶奶当时处于坡道上,受伤是因其在退让过程中失去平衡倒地所致,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。
李某认为,自己没有牵引犬只确实存在过失,但事发地有积水,较为湿滑,王奶奶踩到积水也是摔倒的原因;自己在事发后把王奶奶送到医院,整个治疗过程中,他积极主动负责,并支付了6万余元医疗费,并未推卸责任。李某认为,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,应结合事发时各方面的因素来划分双方责任。
判决狗主人担全责,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费6万元
近日,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。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该案中,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,在带领其体型较大的金毛犬外出,并在公共场所活动期间,违反管理规定,未尽到法定注意义务,即未对其饲养的金毛犬采取拴牵等安全措施,从而造成他人损害,故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而王奶奶在道路上行走过程中突然遭到体型较大的金毛犬惊吓,其在惊恐之中为求自保,进而在避让犬只过程中摔伤。纵观现场监控拍摄的整个事发过程,王奶奶并无任何挑逗或惊吓犬只等不当行为,即王奶奶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。
事发地有坡度及湿滑等客观情况虽是引发损害的原因之一,但是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为诱因引发,原告又是75岁老人,运动能力受限,其在客观上没有迅速因地制宜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的行为能力,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奶奶人身伤害损失6万余元。
律师释法
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德周介绍,该案为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起典型的饲养宠物侵权纠纷。法院的判决对公众很有教育和普法意义。
根据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规定,主城区不允许饲养烈性犬,即使饲养普通的非烈性犬,携犬外出也应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,如给狗牵绳链、带项圈和嘴套等,避免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。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规定,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,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,这意味着只有在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造成的,如受害人故意调逗或引诱动物,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,否则,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该案中,原告并无任何挑逗或惊吓犬只等不当行为,因此,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。
因此,爱狗人士出门遛狗一定要拴紧“文明绳”,文明养狗。
否则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,引发不必要的侵权纠纷。
最近,某小区还出现过
“养狗人每月缴1000元惊吓费和卫生费”的争议
从这个争议也可以看出来
有人爱狗,就有人讨厌狗。
并不是所有人对你的狗都那么包容,
爱狗,就要正确教育狗。
别让无辜的路人因你的疏忽受到伤害,
也别让那些真正文明养狗的人替你背黑锅!
做个有素质的养狗人有那么难吗?
请留言说下你的看法吧!